失业后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每年进行年度审验,凡未参加《失业证》年审的,不能够享受到其他优惠待遇。《失业证》年审的时间,每年3月21号至31号﹙遇公休假日除外﹚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进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