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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由单位劳资人员将下列材料送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档案材料、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处理(处分)职工的书面材料;
2、 单位与个人解除合同的,单位需带发给个人经济补偿金财务凭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出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需带个人申请书原件等; 《失业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城镇失业人员需带四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农民合同制需带五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月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发票原件;个人社会保险续保单;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审核确认资格后,举办集中指导教育,集中指导教育时间为半天,并发放《失业证》,失业人员无故不参加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办理失业登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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