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范围:可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发放条件: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三、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3、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增加表、缴费单据(原件、复印件,需提供从办就业手续至认定期间所有交费单据);6、企业盖章,个人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需提供从办就业手续至认定期间所有工资表); 7、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附件1);8、职工花名册(附件2);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3);10、记帐凭证(需提供从办就业手续至认定期间所有凭证);11、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需用A4纸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