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院住院生育的,需在生育前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失业证》、《生育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失业人员住院申请表》,生育出院后可持《失业证》、住院发票、(剖腹产需副主治医师签字证明)到经办机构报销,按规定领取生育补助金。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